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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在虚开发票刑案中存在的问题

王永亮 /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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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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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听到认罪认罚可以缓刑,绝大多数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就事实上宣告终结了。

    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参与了一些涉税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在浩瀚的刑案大数据面前,以下我分享的只是自己非常有限的办案体会,肯定不能代表认罪认罚制度的基本面。只是切换一个角度,从刑事辩护的角度谈谈对认罪认罚适用的切身感受。

     

    第一,认罪认罚让虚开发票案件简化为一个数字。复杂的税收与发票管理规定,在认罪认罚当中被极简化处理了。被告人在案件当中属于虚开方还是受票方,有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这些都不再考虑。最终变成了一个数字的比较,过线就诉。

    第二,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指导判例的效果大打折扣。由于领导体制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并没有直接影响。在起诉阶段,被告人引用最高院的判例,可能会被视为不认罪的表现。“春风不度玉门关”,想依赖最高院指导判例的被告人,早在起诉阶段就缴械投降了。后面审判阶段胆敢变卦,又面临着检察机关的抗诉。

    第三,认罪认罚成功瓦解了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一听到认罪认罚可以缓刑,绝大多数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就事实上宣告终结了。没法再干下去了,因为没有辩护律师可以担保后面的辩护一定成功,一定比缓刑要轻。这时候,再去和被告人谈无罪辩护的思路,被告人是会有想法的。究竟是为了我好,还是为了律师自己多做一单生意?有了这层意思之后,律师也没办法再做解释。对律师来说,正义和生意很多时候确实没办法分开。离心离德之后,有效的辩护也就不再会有了。于是,认罪认罚之后,被告人大多是单人独骑勇闯天涯了。

     

    总体的理解,认罪认罚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在检察机关主导的认罪认罚程序中,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地位是极度不对等的,无法就罪与罚的问题展开有效的辩论。这就导致被告人还没等到开庭的那天,命运就已经确定了。检察机关的会议室不是法庭,却事实上取代了法庭。对于涉税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来说,认罪认罚束缚了辩护律师的手脚,也使得怀揣缓刑承诺的被告人禁声,最终导致一些案件丧失了基本的定罪标准,在是否逃税等基本事实都没查清楚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就结案了。

     

    每个人都不是永恒的执法者,每个人都有解甲归田的一天。只有公平的法律规则,才能真正使得司法的阳光照耀在每一寸土地上。

    作者
    • 王永亮 王永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专栏作者,拥有丰富的行政争议解决经验。2014年起从事税法等法律课程教学工作,并兼职从事海关及税务律师工作,曾为多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海关及税收争议解决服务。除争议解决外,在日常海关及税务咨询、合规培训以及海关AEO企业的认证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工作邮箱:wangyongliang@allbrightlaw.com 微信公众号:永亮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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