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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的三个问题,一经确定,还允许变更吗

郝守勇 /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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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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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疑问一

    老师,固定资产折旧的预计净残值率,一经确定,还允许变更吗?

    回答:

    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参考:

    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疑问二

    老师,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一经确定,还允许变更吗?

    回答: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疑问三

    老师,去年购买的固定资产没有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今年还允许享受吗?

    回答:

    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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