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减按征收增值税!开票和申报却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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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 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7号将政策延续到了12月31日。

目前减按1%的执行情况具体就是按图片执行。

你看,政策描述上,减按、减按,感觉描述都是一样的,但是呢,在实际操作中,两者却大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这里是用的3%做价税分离。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纳税额=销售额*1%
这里是直接用1%做了价税分离。
其实也正是因为这种按照不同征收率做的价税分离,导致了同样是减按,从开票、申报到账务处理都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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