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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水电作为甲供的处理方式

李志远 / 2021-06-2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甲供材
  • 水电费
  • 建筑业财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题: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求,项目施工用水用电开户主体只能是开发公司,发票都对开发公司开具。鉴于我公司并无水电销售营业范围,但实际用水用电为施工单位,因此我公司在与各施工单位的合同及结算中均约定最终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是扣除水电成本之后的金额,同时发票也与付款金额一致,以保证水电费用不重复计算成本。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施工水电费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分析:

    在工程承包合同和结算单据中,甲乙双方按照不含水电费的金额作为结算价款,而将施工中用到的水电作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动力,将来由甲方与水电供应单位进行水电费结算并获取发票,施工单位按照不含水电费金额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甲方凭建筑服务发票、水电费发票等作为不动产入账的依据。相应成本费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凭证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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