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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判预算会计账套初始余额的合规性(下)

马永义 /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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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算会计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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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上篇推文分别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首次执行日确定预算会计账套相关结转结余类科目期初余额时,在原账套相关科目余额的基础上需要加计或减计的调整事项加以了具体剖析。总体而言,事业单位的应予调整的事项要远远多于行政单位的调整事项。本期推文,对事业单位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过程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追加的调整事项再加以具体梳理与剖析。此外,鉴于官方在推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过程中相关文件中所要求的调整事项差异较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重新加以梳理,建议财政部门再加以适度统一,以便使首次执行日预算会计账套相关结转结余类科目余额的确立更加科学、统一和规范。

    三、事业单位追加调整事项的剖析

    为确保事业单位顺利实施《新制度》,财政部会计司先后针对国有林场和苗圃、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察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科学事业单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彩票机构补发了与执行《新制度》相关的补充规定或衔接办法(以下并称为《补充规定》),与《衔接办法》相比较,《补充规定》中追加了应付职工薪酬和专用基金两类调整事项。

    《老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此举无疑是依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做出的,从账务处理规则中,我们不难判定,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借记了财政资金条线业务、非财政专项资金条线业务和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条线业务的相关支出类科目,但此类支出类科目的借记并未发生相关业务条线的资金支付,如果基于严格收付实现制的视角来观察,就导致了老账套各业务条线结转或结余类科目余额的偏低,因此,在计算新预算会计账套相关业务条线的结转或结余类科目首次执行日的期初余额时,就需要在老账套对应科目余额的基础上予以加计。

    《补充规定》中要求追加调整的专用基金,并非针对事业单位的所有的专用基金,仅仅是针对依据事业单位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而在相关支出中列支的专用基金,最典型的就是修购基金。从账务处理规则中,我们不难判定,在借记相关支出类科目的同时,贷记的是“专用基金”,该类支出科目的借记并未导致货币资金的支付,如果基于《新制度》的严格收付实现制视角来观察,就导致了事业单位老账套“事业基金”科目余额的偏低,因此,在计算新预算会计账套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时,就需要予以加以。

    四、完善追溯调整规则的建议

    尽管《衔接办法》和《补充规定》均是为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而发布的,但所要求的追溯调整事项却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而言,行政单位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要少于事业单位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事业单位财政资金条线业务、非财政专项资金条线业务、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条线业务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又呈现出渐次增加的趋势。尽管执行《新制度》时,政府会计主体预算会计账套相关结转结余类科目首次执行日期初余额的确定属于依法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但差异化的追溯调整规定尚缺乏严谨的技术逻辑和理论支撑。从技术层面而言,《补充规定》中追加的“应付职工薪酬”追溯调整事项,同样也适用于行政单位,《补充规定》中追加的“专用基金”追溯调整事项,也同样适用于所有的事业单位。笔者建议政策制定部门有必要将《衔接办法》和《补充规定》的各项追溯调整规定重新加以梳理,通过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的方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便给政府审计部门和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更加清晰的技术标准。

    总而言之,准确理解和把握预算会计账套初始余额确立时的追溯调整机理和具体调整事项,事关《新制度》初始执行的质量。鉴于《衔接办法》和《补充规定》中的调整事项差异较大,财政部有必要结合《新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对预算会计账套初始余额的确立规则加以进一步明确,以便为审计部门和政府会计主体提供尽可能明确统一的技术标准。

    马永义

    作者
    • 马永义 马永义,管理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师管理委员会主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政府会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门委员会委员、第一届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关注准则热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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