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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要点读懂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之二)

李欣 /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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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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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中列举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十种违法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顾名思义就是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时,就需要依法处罚。结合税务行政执法,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就是税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凡人认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理解和执行好“首违不罚”需要关注五个要点:

    点二:“首违不罚”违法行为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从《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长江三角洲区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处罚”行为,不是“应处罚” 或“并处罚”行为

    税务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主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律责任”章节。可以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在《税收征管法》中应当是明确规定“可处罚”的行为,而不是不是“应处罚” 或“并处罚”行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列举的行为,都是如此。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情况很轻微,判定危害后果是否轻微,一般需要从三个角度进行综合判定。

    一是从行为形式上看,违法行为简单、单一,一般没有同时违反多项法律法规,不是复杂的违法行为;

    二是从主观过错程度上看,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不是故意的行为,而是因为从未经历过或是很长时间没有经历过,对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而发生的行为。

    三是从危害程度上看,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无论是影响面、影响力都比较小,违法行为易于纠正,没有造成较大损失,不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如纳税人首次发生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可能只是因为不了解税法的申报规定造成的,仅仅只是违反依法申报一项法律规定,且只对纳税人自己产生危害后果,补办申报后也不会对国家税款产生危害,所以可以“首违不罚”。

    (三)在行政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首违不罚”的违法行为不仅仅具有典型的过失性,还需要当事人能够及时认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主动予以纠正。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是“首违不罚”的必要条件,当事人认识到行为违法但拒不改正的,就不再满足“危害后果轻微”的条件,带有强烈的主观故意性,不仅不能“不罚”,更是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的纠正违法行为,可以是自行发现并纠正,也可以在收到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

    (未完待续)

    李欣凡人说税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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