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政府创业奖金向职工支付,个税处理要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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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公司收到创业奖金如果发给个人的,需要代扣交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不需要代扣,个人需要做纳税申报吗?谢谢!
1.如果创业奖金奖励的对象(从政府奖励文件可以看出)是公司,那么公司应当作为政府补助确认收入(符合财税2011 70号文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向个人支付的,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列支成本,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2.如果创业奖金激励的对象是个人,那么公司是作为代收代付往来款处理。首先,除非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的根据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次,因为公司并不决定发放金额的多少,根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政府为扣缴义务人,你公司无需扣缴。最后,考虑到税收征管实践,建议个人不主动申报,待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再行申报,只需补缴税款,无需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1998〕2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6〕602号: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