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轶事] 巨额投资损失如何产生?真亏?假亏?
又到汇算清缴季,分享一下汇算清缴当中的轶事。有些企业的财税人员真是创意不断,小聪明神操作不断。至于是非对错,欢迎大家投票评论。
PS:均非小编客户,小编不公开讨论客户情况。
案例背景
小明是一名税务师,为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他发现,有些企业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从发生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变动过。某一天,就突然全额转为投资损失。
小明描述了其中两个案例
案例1:
2021年,小明为创意公司提供2020年度汇算清缴服务,发现该企业2020年度发生了一笔高达8000万的投资损失,账面记载是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小明索取损失资料,创意公司的会计提供了被投资的合伙企业(A合伙)的注销资料:
1、当初的投资协议和出资材料[
2、A合伙清算注销的资料。
该合伙企业已经清算完毕,并办理了税务注销,没有剩余财产可分配。
小明再要求索取A合伙的其他资料,想了解该企业是如何经营的,为何亏损到清算时没有任何财产。
创意公司的会计说:
A合伙已经注销了,我们有注销的资料作为备查,证明其已经依法办理了清算和税务注销,并且无财产分配给我们。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提供的资料已经足够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至于A合伙是如何经营的,为何为亏损, A合伙的税务事项在办理税务注销,应当已经清税完毕。税法并不要求我们提供A合伙的会计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
(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真损失还是假损失?
小明最终接受了创意公司会计的观点,汇算清缴时,扣除了该8000万的投资损失。毕竟在现成的材料面前,创意公司有充分依据可以税前扣除投资损失。
(PS:投资合伙企业算不算股权不讨论,影响不大)
但小明百思不得其解:
这是真损失,还是假损失,8000万就这样子没了吗?
如果是假损失,创意公司2020年度也没有多少利润,为什么要制造这样高额的损失呢?
带着这个疑问,小明仔细分析了创意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现创意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投资有ABC三家子公司,子公司经营情况都很好,账面积累有大额未分配利润,一直未分配。
最终控制人是甲先生和乙女士。
于是,小明产生了一个大胆的猜想:
这是典型的制造投资损失的避税操作!
ABC三家公司的利润,最终要分配给创意公司,而创意公司的利润,最终要分配给甲先生和乙女士。甲先生和乙女士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为了分红避税,转移资金给老板,创意公司这样操作:
创意公司的通过投资的方式,把8000万资金转移到A合伙。
A合伙将大额资金用于风险投资。
A合伙注销之后,创意公司产生了8000万的亏损。
ABC公司分配利润给创意公司,弥补了8000万的亏损。
结果:利润分配了,资金转移了,但是没有交个税。
疑问:被投资企业又是如何把钱”亏“掉的呢,如何把钱转移给实际投资人的呢?
这就不是一篇小贴子能够分析完的了。
改良安排?
案例2:
创意公司是一家盈利企业,预计2021年度将有8000万利润产生,创意公司准备利用长期投资制造亏损,从而少交税!
小明认为,人为制造投资损失虽然能混水摸鱼,但说到底这是造假!不值得仿效!
那有没有更好一点的办法呢?
小明思考:
如何能合理产生“投资损失”呢?
小明想到了几年前盛传一时的基金避税方法:
高价购买即将分红的基金,买入后基金分红,分红为免税收入,基金分红后市值下降,再将基金卖出,高买低卖,产生了“投资损失”,这投资损失能在税前扣除。
用这个方法,实际是把部分投资成本用“股息红利”的方式收回,收回时免税。但账面的投资成本不变,处置投置时产生损失,损失能税前扣除。
但是,基金分红的方法实务中很难落地。因为,普通纳税人没有渠道提前知道基金分红的消息,从而不能提前高价买入。
即使个别纳税人有渠道能提前知道,那已经是属于违法的内幕交易了,不仅是税务筹划技术范围的事情了。
基金分红不能提前知道,但是其分红免税的思路可以拓展。
即将分红的基金不好买,但是买个可以分红的公司股权总可以吧?
小明改良了一下方案:
创意公司的好朋友D公司巨亏,D公司有全资子公司E公司,E公司账面有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创意公司向D公司收购E公司 ,收购后,E公司向创意公司分配利润8000万元,该8000万元股息红利免税。
分红后,E公司的价值下降。创意公司卖出E公司,产生8000万的股权处置损失。
效果是不是跟买基金后分红一样呢?
结果:创意公司产生了投资损失8000万元,冲抵了当年的8000万利润,不用交税了。但事实上没有投资损失,因为分红8000万回来了。
D公司卖E子公司会产生股权转让收入,但由于D公司亏损,弥补后也不需要交税。
问题:各方要配合,未必有适合的企业。
思考:假如减少一个条件,不需要巨亏的D公司这个前提。
改为:创意公司物色一间有大额未分配利润的E公司,E公司账面有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创意公司收购D公司。E公司向创意公司分配利润8000万元,该8000万元股息红利免税。
分红后,E公司的价值下降。创意公司卖出E公司,产生8000万的股权处置损失。
问:这样能实现制造亏损,减少纳税的效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