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很多人“三流一致”中的困惑点在这里……
问:
1、国税发[1995]192号、国税发〔2002〕45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请问“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付款方还是销货单位或提供劳务方?”
2、国税发[1995]192号、国税发〔2002〕45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请问,此文件是否适用仅适用于货物、劳务,不适用营改增项目,比如:餐饮服务业。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3-24
答:您好,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提及的“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收款单位。营改增项目建议参照该份文件执行。
【晶晶亮读后感】
这个答复一出,很多人都纷纷表示,这个困惑多年的问题终于有税局说清楚了,另外还有人对这个答复不理解,认为是在牵强附会解释。
当我看到这个答复时,内心波澜不惊,当我看到众网友议论时,才猛然一惊,原来,很多人对这个所谓“三流一致”条款的困惑点在这里啊,原来,有很多人一直理解反了,一直以为“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是指“支付款项的单位”。
果然,被误解是表达者的宿命,同样一句话,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理解。
且不说该文件如果理解成付款单位,会出现“付款单位=开票单位”的逻辑错误。
今天就从语文的角度来考虑一下,如果把”所支付款项的单位”理解成支付款项的单位“,那么让”所“字情何以堪啊?难道它只是一个语气助词,在句子中一点作用也没有吗?
我们来看一下新华字典中”所“字有哪些意思。
根据上述解释,我们可以对应一下,文件中的”所“应该属于第四种解释,用在动词前,代表接受动作的事物。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意思就是,接受款项的单位,也就是收款方。
再举一个例子,刺杀者,和所刺杀之人,是一个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