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有问有答(四)-银行票据保证金的列报
其他货币资金中的银行票据保证金,是否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不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规定,"现金指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会计上所说的现金通常指企业的库存现金。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不仅包括'现金'账户核算的库存现金,还包括企业'银行存款' 账户核算的存入金融企业、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也包括'其他货币资金' 账户核算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银行票据保证金属于借款的质押物,和任何用于借款质押的银行存款一样,不论时间长短,都不能随时用于支付。而在现金等价物定义中,现金等价物首先是“一种投资”或“闲置现金的存放方式”。
银行票据保证金当然不属于投资,所以无论期限长短,都不属于现金等价物。因此,银行票据保证金,因其不能随时用于支付,既不属于现金也不属于现金等价物,应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予以扣除。
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保证金在主表的列示,要分析保证金的流动路径,根据其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一并列示。即要注意到期后银行是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支付,还是原保证金到期退回再以其他账户资金支付。
(1)票据到期后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票据:缴付保证金时,应区分所开具应付票据的用途,按照用途计入对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用于支付生产用材料款的,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如果用作支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款,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2)如果票据到期后原保证金退回,以另外来源的现金支付票据款;
(3)缴付保证金时,仅是单纯的质押,应作为“其他筹资活动”;保证金到期收回时,亦作为“其他筹资活动”。
(4)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票据,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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