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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1年1月)

李欣 /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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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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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总局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税总发〔2020〕74号印发),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主要任务及实施步骤主要有七个阶段:一是梳理确认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2021年1月15日前),对照《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梳理确认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摸清底数。二是研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2021年1月底前),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企原则,在保留的税务证明事项中研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关证明事项直接涉及重大国家税收安全、国家秘密或属于重要涉外事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2021年2月10日前)。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证明。四是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程序(2021年3月底前)。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税务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五是修改信息系统、办税指南(2021年6月底前)。六是发布目录、文本和指南(2021年6月底前)。以公告形式发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七是正式实行及持续改进(2021年7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推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范围、办税指南等正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加强跟踪分析和评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1年2月7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三、国务院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734号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执行。

    四、新《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行政处罚法》,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推动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问题。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求。增加疫情防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是完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适当扩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增加行政处罚实施评估制度。三是健全行政处罚规则。增加行政处罚定义,补充列举行政处罚种类。完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延长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追责期限至5年。坚持现行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竞合犯从重罚制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首违不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增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等措施方便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明确行政处罚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行政处罚机关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完善听证制度,增加电子送达方式。五是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增加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制度,明确处罚期限要求,加大追责力度、扩大追责范围。

    五、自然资源部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的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开发建设主体灭失、原分散登记”等问题,同时明确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其中对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问题,规定: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总局明确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明确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缴费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公布办理渠道,规范办理流程,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化程度,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七、总局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13张报表2份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改后的申报表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八、120个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准(2020-2022)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46号),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等120个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九、国家税务总局发行2020年新版印花税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发行2020年印花税票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1号),发行2020年新版印花税票。2020年印花税票以“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为题材,一套9枚,各枚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政暖人心惠民生)、2角(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筑巢引凤稳就业)、5角(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聚力攻坚助脱贫)、1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寓禁于征优生态)、2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放水养鱼增活力)、5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促进创新强动能)、10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区域协调共发展)、50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支持科教厚根基)、100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合作共赢促开放)。印花税票图案左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左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和“2020”字样,中部印有图名,右侧印有面值和按票面金额大小排列的顺序号(9-X)。2020年印花税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李欣凡人说税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微信公众号:凡人小站 fanrenxiao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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