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议山东省刚颁布的研发补贴政策及济南市社保中心的社保缴费基数暂时上调规定
最近很少更正公众号,真的因为近期比较懒,又加上有一些小忙。
当然,还有一个原因,节后俺的第一篇文章《请问税总:小规模纳税人,元旦期间怎么开发票》又被强行删除了。
忘了自96年开公众号以来,已经被删了几篇文章了。只记得第一次被税总安排删文章时,我在朋友圈吐槽,还被某人讥讽过:诸如一个小破会计,怎么会惊动税总之类的。
后来又陆续被删了几篇文章,基本是吐槽的文章,譬如吐槽山东省税务局剥夺纳税人选择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文章--《经济已经如此不堪,税务何必伤口撒盐-从山东省修正<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促一控管理办法>说起》;譬如吐槽税总长臂管辖的文章-《税总威武:<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这两个文章的删除,真是我一辈子的记忆。
《经济已经如此不堪,税务何必伤口撒盐-从山东省修正<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促一控管理办法>说起》,为了劝我删除这个文章,省、地、区三级税务政策办工作人员组团以交流营改增问题的名义上门沟通,沟通一上午只字不提删除文章的事。还是走后,电话温柔劝删。
《税总威武:<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这个文章的删除,让我心生寒意,后期基本不发吐槽文章了。当时市、区税务人员安排删除文章的时候,我是拒绝的,索要一个删的理由却不能给。还是当政者手段高,辗转找到了我自村的一个在省国资委工作的叔叔,家里婶子在省国税工作,半夜里电话,委婉劝删。
其实回头看这些被删的文章,真的自问没有任何理解或者站位的问题,不过是言辞激烈了一些而已。
后期类似文章基本不写了。
但今天,还是忍不住了,就山东省的两个事情要继续吐槽,真的不吐不快。
一、山东省研究开发费用财政补助新政
2021年1月1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新政《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1〕2号)。这个文件对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条件进行了大幅的修正,从严补助,本来是好事,然后看到规定的最后一条,光光哥差点哭出来: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原《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同时废止。”
我们再对比一下原政策鲁科字【2019】91号文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对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2020年度,这夹缝里的年度!
我想问的是,2021年新发布的文件,直接推翻已经过去的一年中有效的文件,而不是自新文件发布的年度起生效,这属不属于朝令夕改?
政府政策不应该是延续性的么?
心疼不能未卜先知的创业者们。
二、济南市的社保缴费基数又提高了!
2021年1月1日起,济南市企业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457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012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养老保险时,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457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012元执行。全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对比一下2020年的缴费基数:3269元至17284,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都有不同幅度的提高。
难道是济南市的经济和从业者的收入不受新冠疫情影响,在2020年度有了大幅提升?
人社局是不是应该在新的社平工资数据确认前,至少应保持缴费基数不提高?
心疼济南市的创业者和打工人。
写着写着,突然莫名的心伤。
这些无来由的悲伤,老了少年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