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公益捐赠违法避税 全捐 全扣 全收回
前几天税友问了一个问题,股权转让,想利用公益捐赠避税。
关于利用非营利组织避税的问题,小编在之前的贴子有写过
[税筹探讨] 利用非营利组织“避税”?是避税还是偷税?
但是再聊两句,发现税友的思路可能跟小编不同,再想一想,恍然大悟,就写成这编贴子。
原思路:捐赠股权避税
小明持有甲公司股权,现把股权转让小红,甲公司可能:
甲公司有不动产,评估增值;
甲公司有股权投资,评估增值;
诸如此类情况,小明和小红即使用阴阳合同也没办法避免交税,因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对此有反避税规定。怎么办?
1、小明寻得一相熟非营利组织,小明把股权捐赠给该非营利组织(无偿让渡股权有合理性),小明捐赠过程通常认为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营利组织再把股权转让给小红。
一般来说,因为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接受捐赠、收取会费等收入都是免税的,但是相应支出却能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相当于支出全部进成本,只有少量应税收入,所以很多非营利组织在企业所得税上都是亏损的,有大额的未弥补亏损。
非营利组织把股权转让给小红,即使有转让收益,也会用于弥补亏损,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营组织监管不完善,再通过其他渠道,把钱转回给小明。
操作的目的在于:避过税法对个人转让股权的反避税监管。空间在于:非营利组织通常控制在出资人手中,资金监管有漏洞。
特点:钻的是合理无偿让渡股权的空子,合作对方只需要是非营利组织即可,不涉及税前公益捐赠扣除资格,可适用的非营利组织很多。
缺点:无偿让渡股权,可能会跟税务机关争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税友的思路
按税友的描述,税友想走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方法,而不是走无偿捐赠股权给非营利组织无税的方法。
小编猜想方案如下:
1、小明转让股权给小红,股权转让收益是1500万,应纳个人所得税300万。
2、小明在股权转让当月,将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通过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定向捐赠给相熟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例如养老院),青少年活动场所,选择可全额扣除的项目,例如捐赠给相熟的养老院。
3、小明股权转让当月申报纳税时,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1500万元选择在财产转让所得中扣除。全额扣除后无需纳税。4、非营利组养老院通过其它方式将获捐的1500万元转回给小明。
操作思路在于: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规避个税。空间在于:非营利组织通常控制在出资人手中,资金监管有漏洞。
特点:这种操作可能涉及两个非营利组织A和B,A需要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B即是符合全额扣除范围的非营利组织,例如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例如养老院),青少年活动场所,B不需要有税前扣除资格,B申请免税资格。小明通过A定向捐赠给B,A给小明开捐赠票据,B跟小明相熟,由B向小明返款。
A不需要与小明相熟,小明找到A,按正常程序定向捐赠即可。
B组织是配合方,但B的要求不高,好找。
优点:可避开直接捐赠股权跟税务机关的争议
全额扣除:
1、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 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年 7 月 18 日财税〔2000〕21 号 )
2、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年 11 月 24 日财税〔2000〕97 号)
3、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 年 2 月 5 日财税〔2004〕39 号)
拓展:自建非营利组织
假如小明找不到可靠的B,小明又经常有高收入的,甚至可以考虑出资成立一个B组织。其实非营利组织的成立并不困难,一个普通的城市就可能有成百上千个非营利组织,都是个人、或者私营单位成立的。
假如此方式可行,其适用范围可大大拓展,几乎所有的所得,都可以这样子避税,是不是很有想象力。
前面说的是个人避税,那如果是企业呢?
也是一样的。
小明公司是一大型企业,有许多职工福利,职工家庭都有孩子,有老人,为了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小明公司出资成立一非营利组织,可选择:
1、青少年活动场所X中心,可接送孩子课后到X中心活动。
2、老人服务机构Y中心,对外提供服务,也可为职工父母服务。
XY中心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之后获得捐赠收入免税。
XY中心可以干什么?
小明公司将企业所得税前超标的福利费等费用,通过有税前扣除资格的A组织定向捐赠给中心。
小明公司可以将部分利润定向捐赠给XY中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等等
事实上不少大型企业有配套的职工子女托管中心,有的企业集团会涉足教育产业,例如兴办学校、幼儿园等,还有企业会投资养老院。还有企业成立慈善基金会。
而这些,一般都会申请为非营利组织,但实际却控制在出资人手中。
捐赠的环节,纳税人有合法的程序,有合法的票据,税务机关看不出异常。而收到捐赠款的B组织,捐赠收入是免税,成本费用却可以税前扣除,一般情况下根本就没有企业所得税,所以不是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
总的来说,这样的避税操作,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税收对非营利组织有优惠,这是合乎社会公德的,是人道的。而是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出现了漏洞,从而让违法避税找到了操作的空间。
小编乱弹
估计又有税友说小编瞎编了,但显然,这些不是小编想象的!
有的税友在看贴子时,先入为主带着排斥否定的思想,吹毛求疵的态度,巴不得找到一个毛病然后大肆的批评文章有问题,作者胡说八道。
小编在看别人的文章时,先看亮点是什么,为什么作者能想到这些方法,优点在哪里,风险在哪里?筹划思路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政策支持。为什么别人能这样子去理解和应用政策?为什么自己想不到?很多别人看来异想天开的思路,都可能是实务做成了的,只是看文章的人不知道,不了解。
不评论对错,只抱中立的态度来学习,取其精华,摒弃其风险,才能有所收获。
为什么小编要说这些,因为,小编也遇到不少这样的批评,有些都已经是被用烂了的案例、套路,也有不了解的朋友被批评小编瞎编。当然小编不介意朋友们的评论,只是听多之后,就唠叨两句,作为过来人的学习心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