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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笔记]三项特殊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唐守信 /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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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政策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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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明确未来5年三项特殊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文 / 唐守信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43号)。明确了未来5年(2021年至2025年)三项特殊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政策。

    笔者对比了此公告内容与目前正在执行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7〕41号),发现二者内容是相同的,新政策是目前政策的延续,只是因为财税〔2017〕41号文件将于今年年底到期,因此,财税两部门才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尽管43号公告没有新内容,但纳税无忧认为,财税两部门对即将到期的税收政策及早发布后续的适用政策是件大好事,这样有助于广大纳税人、税务机关及早了解未来政策走向,早规划、早放心。

    43号公告明确了未来5年(2021年至2025年)三个特殊方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以下称广告费支出)税前扣的政策。以下是43号公告的基本内容及笔者的学习笔记。

    1.化妆品制造、销售,医药和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支出的扣除限额比例为30%,比其他行业高一倍。

    化妆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682)、医药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27)和饮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152)三个行业企业及化妆品销售行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C5134、C523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历来较大,因此允许这些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限额内的广告费支出可分摊给协议其他企业在税前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发生的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分摊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分摊至本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参与扣除限额的计算。

    为了更好理解此规定,请看下面的案例:

    举例:A公司和B公司同为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A公司主要销售甲集团生产的工程机械产品;B公司主营S品牌工程机械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甲集团内部分工,产品的市场推广事项由A公司负责。同时,A与B签订S品牌工程机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分别承担A公司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50%。

    假设,A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1亿元,实际发生的S品牌工程机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000万元;B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8000万元,实际发生的S品牌工程机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50万元。

    问:2021年A公司、B公司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各是多少?

    分析:

    (1)按政策规定,2021年,A公司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500万元(10000*15%),扣除限额大于实际支出额,实际支出额1000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B公司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00万元(8000*15%),扣除限额大于实际支出额,实际支出额50万元可全额税前扣除。

    (2)根据分摊协议,A公司的1000万元广告费支出应分摊给B公司500万元。

    (3)根据(1)和(2)计算的结果,2021年,A公司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为500万元,B公司税前可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为550(50+500)万元。

    3.烟草企业的涉烟草产品(C16)广告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税法要与其他法律相协调。人所周知,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控烟目前已在全球达成共识。我国的广告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包装和标签措施。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烟草企业的所有广告费支出都不得税前扣除,如烟草企业的迁址、招聘等广告支出在限额内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作者
    • 唐守信 1982年12月参加税务工作
      在职研究生(法学)
      注册会计师(1995年)
      高级会计师(2002年)
      2001年创办《纳税无忧网》
      2001年入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人才库
      2002年后任某国税局征管处、税政处、检查处副处长
      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培训教材编写:2008年《纳税服务》、2012年《反避税:企业价值评估》、2015年《税务稽查》
      公众微信号:纳税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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