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取消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政策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建筑企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和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均需预缴增值税,然后凭完税凭证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抵减。笔者认为,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已经背离政策初衷,应当进行全面检视,进而提出建议方案。
预缴增值税的政策初衷是维持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收格局稳定,它本身不应当影响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如,某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应纳税额20万元,预缴增值税8万元,补缴增值税12万元,建筑企业总的纳税现金流出仍为应纳税额,即20万元。机构地税务机关获得12万元,项目地税务机关获得8万元。
但是,这一结论的前提是建筑企业的应纳税额为正,且应纳税额要大于应预缴税款,如果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或者应纳税额小于应预缴税款时,将会出现占用建筑企业资金的状况。如某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8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留抵20万元,仍需预缴增值税8万元,如此,则出现留抵20万元,待抵减预缴税款8万元,建筑企业资金被占用28万元。
在建筑企业出现留抵的情况下,预缴税款仍无法避免,尽管项目地的税收利益得到了保障,但在占用建筑企业的资金的同时,也损害了机构地的税收利益。
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已经全面施行增量进项税额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机构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根据现行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
因此,在建筑企业存在留抵的情况下,机构地不仅无法征税,而且还要承担相当比例的退税,哪个地方建筑企业越多,哪个地方财政压力就越大。以笔者服务的某西部企业为例,其进项税额留抵已达近10亿,当地税务机关已经达到了“谈退(税)色变”的地步。
另一方面讲,预缴增值税也会干扰留抵退税政策,根据增值税申报表的基本逻辑,进项税额抵扣发生在预缴税款抵减之前,也就是说,只要建筑企业有进项税额,预缴税款是永远无法抵减的。已有为数不少的建筑企业采取了何博士首倡的以预缴税款“置换”进项税额方案,毋庸置疑的是,这一方案会进一步加剧建筑企业机构地税务机关的窘境。
即便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预缴税款也有可能会导致建筑企业资金被占用。预缴税款是按照项目分别预缴,预缴税款的基数是项目的总分包差,而纳税申报是按照纳税人整体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纳税人整体的总分包差,其结果是简易计税业务的预缴税款一定是大于等于对应的应纳税额。如某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所属AB两个异地简易计税项目,A项目的总分包差为+100万元,B项目的总分包差为-100万元,A项目需要预缴税款3万元,B项目无需预缴,而公司的应纳税额为0,相当于占用资金3万元。
预缴税款也存在其他问题,比如,预缴增值税必须同时预缴附加税费,附加税费不存在抵减的问题,属于建筑企业的支出;各地税务机关很容易借助预缴税款环节夹带地方私货,如要求预缴工会经费、印花税、甚至还有社保费。
何博士在此呼吁并建议:全面取消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政策,由于异地施工导致的财政收入问题,由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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