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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和收款,孰先孰后?

指尖上的会计 /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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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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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读:企业食堂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计入公司员工福利费。食堂发生固定资产采购、食材采购、低值易耗品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不得用于抵扣;已认证的,应作进项转出处理。食堂向员工收费可作为收入入账,亦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抵减。因为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劳务,食堂向员工收费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务人员一般都会告诉销售人员,要把销售款收回来,财务才能给对方把发票开过去。等到销售人员跑过去找客户收款时,客户的财务人员会要求,先把发票开过来,才能把款付过去。交易双方各打各的算盘,如果合同中没有就此约定清楚,难免会顶上牛。这样的情景在财务工作中并不鲜见,甚至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开票与收款孰先孰后,如果让买卖双方公平理论,双方站的立场不同,一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会争取到对己方更有利的条件。好比博弈,最后的结果还是要取决于哪方在业务合作中更强势。

    市场交易要用实力说话,弱势一方与强势一方做生意,往往只能屈就强势一方的要求,即便有些要求并不合理。单从公平和法理的角度看,究竟应先收款,还是应先开票,请看下面三个角度的分析。

     

    销售方:先开发票面临税收风险

    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开票、收款、确认收入的时间最好统一起来,最次也要力求做到开票与确认收入相统一。

    站在销售方这边,如果先给购买方开票,税务以票控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开票了就得先把增值税交出去。此时款又没有收回来,这样一来,销售方货款还没有收到,反倒要先给税务交一笔税,无异于销售方替购买方垫付了税款。

    如果购买方赖账不还,销售方不仅款收不回来,等于还要给税务倒贴一笔税款。

    税负角度看,先收款后开票更合理。

     

    购买方:付款后拿不到发票的概率很小

    站在购买方角度,当销售方已把货物移交给购买方后,购买方先把款付给销售方,最后销售方拒开发票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购买方付款后发现货物有问题,然后跟销售方争议,并提出退货。不是这类极端情况,一般不会出现销售方拒开发票的情形。

    从发生争端的概率看,付款后拿不到票的可能性很小,而开票后收不到款的概率要高得多。

    既然如此,为何购买方会提出先开票后付款的要求呢?原因有二,一是先拿到发票了,有利于减轻会计做账的压力,后续无需会计人员向业务人员催要发票;二是先拿到增值税专票了,进项税可及时认证抵扣,对当期降低税负有利。

     

    法律:发票被视为付款凭证

    站在法理角度,发票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为收款凭据。大家可以先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某法院的一个判例很有代表性,双方因货款问题对簿公堂,销售方说购买方一直未付款,购买方说已经付款了,并且提供了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明。最后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法律讲究谁主张谁举证,因为销售方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则发票被视为购买方已付款的凭证。

    列举这个案例,是想提请会计人员注意,开发票要有意识地避免债务纠纷。

    如果客户还没有付款,强烈要求先开票,该怎么办?客户是上帝,客户强势,销售方一般会让步。这时需要会计人员在开票问题上要做好预案,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签定合同时约定清楚先开票后付款。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这样约定,在把发票提供给客户时,需要做几个伏笔:一、让客户开具一张收条,证明收到了发票,但款项尚未支付;二、在发票的背面备注,款项尚未支付。

     

    综上所述,开票与收款的博弈,企业应尽可能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争取。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收款与开票的先后,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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