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实习生和临时工不应按照劳务报酬征税,也无需开具发票
何博士按:
一件事情如果只涉及到一个税种,争议就较少,如果涉及到多个税种,由于不同税种由总局不同司局主管,就会出现顾此失彼,摁倒葫芦起了瓢的情况。
现行有效的所得税文件里面已经把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与企业的关系界定为“任职或受雇”,既然如此,何来劳务报酬之说?何来代开发票之说?
何博士认为,无论是何种身份,只要提供服务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同质性(单一性、以交付某项工作成果为目的的承揽性质的工作除外),那么这些人的报酬就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凭证就是内部凭证,不涉及到增值税。
湖北省的这个答复, 从不同税种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尽管还没有走出关键的一步,但至少正面回答问题,值得肯定。
问题:对于实习生报酬,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上是否将实习生报酬认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从而对于实习生报酬,企业直接造清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1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①学生实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②劳务报酬。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③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信息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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