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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外派中方员工的个税遵从这么难

梁红星 / 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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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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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文成文日期: 2019-05-03

    “ 关于中国外派境外的员工相关个人所得税,经常被问到以下三个问题:

    1.一个中国外派员工去X国工作,到底应该是在中国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在X国交纳个人所得税?

    2.若该员工在X国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中国抵扣?

    3.若是该员工既在X国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在中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双重征税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一般来说,中方外派员工在中国一般是发放大部分工资,包括交纳中国的“五险一金”。中国的母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一般“走出去”的国别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由于当地的通货膨胀,外汇管制,以及税收征管的不完善,当地公司一般是按当地的社会的平均工薪的最低标准,给外派中方员工制定一个较低的工薪(或叫名义工资),境外当地公司一般是代扣代缴外派中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01—哪个国家有优先征税权?

    根据国际税法管辖权的原理,来源地管辖权优于居民管辖权。而判断个人工薪的来源地的关键是认定实际工作地或劳务发生地,这是最主要的,法律形式上以雇用合同为标识的,而工薪的支付地和工薪的费用承担地是辅助判断标准,是次要的。

    而劳务发生地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中方外派人员在东道国(即境外项目所在国)停留或居住是否超过一定的期限,该期限要看双边税收协定和东道国(项目所在国即来源国)的具体税法规定,如双边税收协定一般规定的是183天。

    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经营活动的中方员工,一般都超过了规定的停留或居住的时间期限。因此,东道国有优先管辖权,即行使来源地管辖权,即便是在中国境内支付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薪,在中国的公司承担相关工薪费用,也不能否认东道国的税收来源地的优先管辖权。同理,东道国由于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衍生出个税的源泉扣缴代扣代缴制,这也是不能由居住国(中国)来否认或替代的。也就是说,同一笔境外工程项目或经营的税源,只能由东道国优先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而中国不能行使来源地管辖权。东道国基于来源地管辖权,进而履行个税的扣代缴的申报缴纳制度后,中国只能随后行使居民管辖权,而且是从属于东道国的来源地管辖权的。

    国税发(1998)126号文《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由此可见,在中国税务机关是以员工工薪支付地和承担地为判断依据,来实施来源地管辖权的。

    笔者认为:在中国(居住国)不应该实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应该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是由中方外派个人申请境外所得的年终汇算清缴和境外个人所得的相应抵扣。


    02—双重征税,还要被查?

    同一笔工薪所得税源,由于中国外派员工在境外只交纳了最低名义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而大部分或者全部工薪是在中国发放和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客观上是在东道国少交了个人所得税,而在中国多交了不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尤其在双边税收协定下交换税收信息和CRS交换银行信息的情况下,外派中方员工在东道国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就愈加增大,特别是在中国发放的工薪,有可能被要求在东道国再次检查补税。

    事实上也是这样的,笔者了解到大部分的中国境外公司每年都面临着当地税务的个税稽查和纳税调整,因为中方外派员工在当地名义工资过低,境外当地税局往往质疑和要求提供与在中国同等水平或与西方国家公司可比水平的依据,而且每年都会因当地工资水平调高,附加福利调整补税,甚至是被罚款和课以滞纳金。而中资企业在中国缴纳的外派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目前国税发(1998)126号文是很难得退税的,事实上造成了中方外派员工的一种双重征税,加重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另外,从东道国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说,由于在东道国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当地项目的人力成本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前就列支不足,虚增了利润,由此,就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由于在中国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该人力成本可在中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笔者认为:这部分实际在境外发生的人力成本,本不应该在中国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却在税前列支,由此,少缴纳了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总之,上述客观现状造成中国外派员工双重税负和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03—相关改进建议

    中国外派员工要遵守东道国的税法,要尽可能的在东道国多发放实际工资,代扣代缴中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要根据当地劳动部门颁布的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工资指导线,实时调整,合理安排和调整工薪水平。同时,企业还要给中方外派员工发放当地本币做一定的补偿和帮助。如对假设税的补偿(即对东道国个税税率超过中国税率部分税负的计算和补偿)对汇率损失和汇款费用的补偿,还有个人离岸账户的申请和统一管理等。

    而且这么做也可以加大东道国当地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薪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实列支,进而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整体上来看,可以降低税务被查风险,减少总的税负。

    同时,笔者也希望国家税总能够尽快认识和体谅上述中方外派员工境外个税的困境,积极为“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服务,尽快完善和修订相关《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在中国支付的部分工薪不征税,在境外的已征个税优惠抵免,简化申报管理,以便彻底解决上述中方外派员工现实且急迫的个税问题。

     

    04—总结回答

    针对中国外派境外的员工相关个人工薪所得税被经常被问到上述三个问题,笔者回答如下:

    1.一个中国外派员工去X国工作,应该先在X国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在中国交纳。

    2.若该员工在X国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双边税收协定或中国个税相关规定在中国申请抵扣。

    3.若是该员工既在X国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在中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按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在中国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很难得到退税,是客观上的双重税负。

    作者
    • 梁红星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北京税海之星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先后在新疆税务局、财政部税政司、德勤、惠普、华为和葛洲坝从事税务管理工作。拥有30年专职税务管理经验(其中有13年境外实地和全球税务管理经验) 微信公众号:税海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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