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从福建局的答复推导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谢华峰 / 2020-05-2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土地增值税
  • 计税依据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福建省局答复: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发票应按规定全额开具。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应税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税政解析与策略:

    一、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公式推导

    (1)应缴纳增值税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2)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9%)*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价+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二、拓展思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出让价款所抵减的销项税额是否仍然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土地出让价款所抵减的销项税额不是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2016】4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土地出让价款所抵减的销项税额是差额计税时销售额的扣除项目,并不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所以,土地出让价款所抵减的销项税额并不需要从土地出让价款中作价税分离,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全部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明确,“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表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309号也没有要求土地出让价款所抵减的销项税额需要从土地出让价款中作价税分离,以扣除所抵减的销项税额后的土地出让价款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从福建局的答复推导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谢华峰

    作者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公众号:税政解析与策略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