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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PPP方式的财税处理

郝守勇 /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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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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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当下的建设经营市场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缩写)方兴未艾,PPP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埃及苏伊士运河的建设模式。基于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以及政府与投资者权责的不同组合PPP存在多种模式,以BOT最为典型,其衍化形式不下十几种。如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运营)等。BOT是BuildOperate Transfer的英文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如重庆嘉华嘉陵江大桥,BOT协议于2004年9月签订,协议期限二十七年(自建成通车之日起计),2007年6月实现竣工通车。

    一、税务处理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经营市场PPP方式纳入建筑服务范围。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会计处理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之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2017年1月1日某市政府(以下简称授予方)将××垃圾处理项目对外招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方)中标,对该项目进行建设和协营。授予方与投资方签订协议规定建设期3年,经营期20年。经营期结束后,投资方将该垃圾处理项目交给授予方运营。经营期间收入按8∶2比例分配,投资方占80%,授予方占20%。2020年1月1日该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当月取得运营收入5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以外其他税费。投资方会计分录如下:

    (1)2020年1月31日,取得经营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6 972.48[=500 000÷(1+9%)×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 284.40[=500 000÷(1+9%)×9%]

        其他应付款——授予方 91 743.12[=500 000÷(1+9%)×20%]

    以后每月会计分录与上述相似,分录省略。

    (2)2030年1月1日,经营期满,垃圾处理项目交给授予方运营,取得收入5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587 155.96[=5 000 000÷(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2 844.04[=5 000 000÷(1+9%)×9%]                                                

     

    考文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计划本月第2次印刷。

     

    黄德荣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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