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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7号没有的股权转让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哪里调整?

谢华峰 /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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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
  •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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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其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这里来看,股权投资损失仅指因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投资企业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在随后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是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或是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或是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对于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形成的损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都不认为是资产损失,也未明确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留存什么材料备查。有的人认为是不是57号文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我查阅一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在25号里,“股权(权益)性投资”与“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是并列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并不包括股权转让损失。具体填表操作的演变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还有个第13栏“其他”勉强可填入“股权转让损失”。

     勉强可填入“股权转让损失”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中“股权转让损失”也是填在第13栏“其他”。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8年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A105090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这时对“股权转让损失”单列一行进行反映,“第24行“股权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3股权转让损失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中没有对A105090表进行修改。

    所以,“股权转让损失”应该在A105090表的第24行正确填报,但遗憾的事,对“股权转让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材料备查,只有一些省局有出台相关规范,总局并没有出台公告作出规范。

    建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准备下列证据材料备查:(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三)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五)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材料。

    谢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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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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