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会不会因进项税额转出而税负更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请问对这类货物免税会不会因进项税额全额转出而造成要交更多的增值税?
有人认为如果对某类货物征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么其只要对进销差价按适用税率交税,税收负担并不重。但如果对某类货物免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就要按进项税额全额补交增值税,这样税负就很高了。这种说法对不对呢?
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
(1)某个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一批货物90万元(含税价),当月该批货物全部销售出去,销售收入100万元(含税价),该货物适用税率为13%。

该一般纳税人当月的销项税额11.50万元,当月的进项税额10.35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1.15万元。当月的会计利润为当月不含税收入88.5万元,当月不含税成本79.65万元,当月会计利润为8.85万元。
(2)某个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一批货物90万元(含税价),当月该批货物全部销售出去,销售收入100万元(含税价),该货物免征增值税。

该一般纳税人当月的销项税额=100*0%=0万元,当月的进项税额10.35万元,免税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全额转出,当月进项转出10.35万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0万元。当月的会计利润为当月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当月不含税成本79.65万元,当月进项转出增加的成本10.35万元,当月会计利润为10万元。
会计利润增加的1.15万元,就是免税后少交的增值税1.15万元。
由此可见,如果对某类货物免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并非就需要按进项税额全额补交增值税。
(1)如果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作“不抵扣勾选”,不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也就不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直接将该部分不得抵扣的税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影响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影响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2)如果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已勾选抵扣了,已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一进一出,对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影响,也不影响当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3)当然,若是前期已抵扣了进项税额,本期销售免税货物(服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在本期应转出补交税款,造成本期多缴增值税,那是正常现象,因为您前期少交了增值税。
所以说,某类货物免税,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会造成税负更高,这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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