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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说明:目前自然人的税负高于企业的税负

郝守勇 /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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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一

    我是一自然人,业余时间经常干点私活,比如帮着别的公司设计个程序啊、或者倒买倒卖点特色产品等,也越来越多的要求我开具发票了。

    就拿今天这笔业务说吧:

    我帮着一家公司设计了一个方案,合同约定支付我劳务费82400元,但是需要我提供发票,我去历下区办税大厅代开发票,缴纳了增值税3%也就是:

    增值税=82400/1.03*3%=2400元;

    还缴纳了城建税及附加等:

    城建税=2400*7%*减半50%=84元

    教育费附加=2400*3%*减半50%=36元

    地方教育附加=2400*2%*减半50%=24元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400*0.5%=12元

    另外:

    我帮忙的这家公司还要代扣我20%的劳务报酬个税,说是大厅不收了但是把代扣个税的义务转由支付方履行扣缴业务了:

    个税=82400元*20%=16480元

    合计税额:19036元

    案例二

    若是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帮着一家公司设计了一个方案,公司收到了劳务费82400元,依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0元

    各项附加税费=0元

    即便是公司没有任何成本费用,全部利润为82400元:

    企业所得税=82400*5%=4120元

    合计税额:4120元

    结果

    公司比自然人少交税:14916元。

    建  议

    对于自然人偶尔按次去税局大厅代开发票,不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特殊情况除外。对于目前国家大力支持小微企业情况下,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因为你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就属于按期纳税了。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参考二

    财税〔2019〕13号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三

    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第5号《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参考四

    根据《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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