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飞机航班取消或延误,新收入准则怎么弄
朋友圈都是飞机取消或延误了。。。。对于取消或延误,航空公司需要给与乘客补偿。那么对于航空公司来讲,是属于可变对价呢还是预计负债呢?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会)讨论了以下事项,并暂时决定不将其添加到其标准制定议程中。委员会将在未来的会议上重新考虑这一暂定决定,包括不将此事项纳入其标准制定议程的原因。委员会邀请就其暂定议程决定发表意见。所有评论都将公开记录并发布在我们的网站上,除非响应者要求保密并且我们批准了该请求。我们通常不会批准此类请求,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例如商业信心。
暂定议程决定
委员会收到一项关于航空公司有义务赔偿客户延误或取消航班的义务。在请求中描述的事实模式中:
a、法律规定,航班旅客(客户)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航班提供者(实体)赔偿延误和取消。法律规定了赔偿金额,与客户支付的航班金额无关。
b、法律产生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并构成实体与客户之间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c、将IFRS 15应用于与客户的合同时,该实体将履行义务确定为将航班服务转移给客户的承诺。
该请求询问该实体是否有义务向客户提供赔偿:(a)作为IFRS 15第50-59段的可变对价; 或(b)将IAS 37 条款,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与其履行义务分开,以便将航班服务转移给客户。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47段要求主体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合同条款及其惯常商业惯例”。交易价格是实体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以换取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承诺的对价可能包括固定金额,可变金额或两者兼而有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51段列出了可变对价的常见类型示例 - “折扣,折扣,退款,信贷,价格优惠,奖励,绩效奖金,处罚或其他类似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B33段规定了实体在其产品造成损害或损害时向客户支付赔偿的义务的要求。实体应用IAS 37的义务,与其与客户的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分开。
委员会注意到,在请求中描述的事实模式中,实体承诺在预定的飞行时间之后的指定时间段内将客户从一个指定地点运送到另一个地点。如果主体未能这样做,则客户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延迟或取消的任何补偿直接与实体的履约义务有关; 它不代表对B33段所述实体产品造成的损害或损害的赔偿。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如请求中所述,对延迟或取消的赔偿是合同中的可变考虑因素。因此,主体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50-59段的要求,以说明其是否有责任赔偿客户的延误或取消。委员会没有考虑将确认为收入减少的补偿金额是否仅限于将交易价格降至零。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原则和要求为实体确定其对延迟或取消补偿客户的义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因此,委员会[决定]不将此事项添加到其标准制定议程中。
评论提案的截止日期是 2019年8月20 日。委员会将审议截至该日期之前收到的所有意见; 收到的评论意见的议程文件将仅包括对该日期收到的意见的分析。
so,任何公司的补偿是作为可变对价,还是作为质保义务,关键在于该项补偿是否与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相关。如果是不执行履约义务,那么就是可变对价;如果是执行履约义务但服务的质量没有到位,那么是质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