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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

蓝敏 /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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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惩戒
  • 纳税信用等级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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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惩戒严重失信企业,是合理的。但是,公权力在行使时,完全无视个人的基本权力,却是非常可怕的。

    看央视新闻,税务局个税APP上线后,有不少人下载后发现,自己竟然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些人竟然在完全不相干的公司拿工资——当然,这里面许多是身份证丢失被违法分子利用的后果。

    但是,如果你的身份证被别人拿去办了公司,成了法定代表人,而这家公司又严重违法失信,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你可能就无法坐高铁、飞机了。

    这可不是一个小事!

    解决起来非常麻烦,维权成本很高。

    个人要自证清白,不仅花费时间、全国跑,还要自己付相关费用,新闻中最悲催的一位已经花了1万多元还没有解决问题。工商局安慰她,只能自己先承担,未来如果确定了违法分子,可以向他索赔,估计自己都不会相信这种安慰。

    这些问题怎么解决?新闻唠唠叨叨一大转,不外乎就是打击违法分子。

    实际上,这类事集中显露的,是当前信用惩戒制度存在大问题。

     

    一家公司如果严重失信,比如老赖,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那么,法定代表人就会受到所谓信用联合惩戒,最直观讲就是:不能坐飞机高铁等。

    但问题是,公司严重失信,关法定代表人什么事呢?

    如果公司严重失信,而法定代表人对此应承担出任,那么,不论是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是联合失信行惩戒,都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公司严重失信,完全无关法定代表人的事,比如,根本就是被盗用了身份,那么,这样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是联合失信行惩戒,就是错误的了。不仅拿无辜下手,还放过了背后的坏人。

    所以,在进行联合失信行惩戒之前,必须要证明:相关人员对此应承担责任,并给予事后的救济渠道设计。——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一样。

    如果仅仅以某些文件上的登记信息,就对个人进行惩戒,完全无视是否有责,直接剥夺别人乘飞机高铁的权力,就不是“以事实为据实”,与我们一贯宣扬的事实求事精神是相背的。

     

    惩戒严重失信企业,是合理的。但是,公权力在行使时,完全无视个人的基本权力,却是非常可怕的。

    举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例子。

    一个人身份被冒用,成为了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这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能不能抓这个法定代表人?

    肯定不行,因为刑事处理,必须要基于严格的事实基础。如果无法证明这个法定代表人与虚开有关,公安肯定是不会抓人的。

    但为什么就可以信用惩戒了呢?

    因为信用惩戒,虽然也是一种限制个人权力的行为,却并没有法定的程序限制!它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刑事处罚、不属于行政许可,运输商业企业参加到了对公民的权力限制之中,甚至可以让计算机系统直接按信息自动做出限制公司权力的处理——所以不知道它是什么性质。

    在解决企业失信惩戒的问题时,对个人权力的漠视的确有点触目惊心。

     

    在当前的形势下,推进严重失信的联合惩戒时,还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有责任就惩戒、甚至处罚,没有责任,就不能惩戒、更不能处罚。须知,处理时一个简单化,轻松倒是轻松,但对无辜个人生活、职业带来的影响却是非常严重的。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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