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个人所得税法改良刍议(二)所得分类以及课税原则设想

刘永生 / 2018-07-1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个税改革
  • 税务杂谈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二、个人取得所得的分类

    按照取得所得的身份,所得可以分为个人取得所得和组织取得所得。按照物权法的概念,所得(所有权)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主体享有,要么是人,行为能力健全的人;要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具备法人格,能够自己代表自己进行民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义务和担当)的法人。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或组织才具备作为所有权人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权能,才具备作为所有权主体的资格。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之后,目前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质为法人税制,只有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了企业所得税范围之外,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调整范围(部分行政机构或发挥行政职能的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的经济活动不在讨论之列)。根据对所得(所有权)支配权能,税法领的所得可以简单分为:个人直接取得所得、穿透为个人取得的所得、法人取得的所得和穿透为法人取得的所得。按此分类,税法意义上的所得按照纳税义务不同,可以简单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个人取得所得的分类

    按照所得的来源形式,所得大致也可以分为两类,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下文只讨论个人所得税层面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层面的积极所得是指社会个体(更严谨的表述为:社会主义公民)通过一切经营和劳动手段,依靠主动参与所取得的所得。

    1)积极所得又可以分为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劳动所得是指社会个体通过一切个人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不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等;此类所得没有明确的成本,但又需要涵盖个人(社会劳动力)休养生息的必要成本,如:必要生活消费支出、赡养抚养支出、学习进修支出、重大灾难事故医疗方面的储备(社保体系发展到“人无病忧”之前,这种储备是合理的,而且应当长期存在;社保体系在发展到“人物病忧”之前,社保费才是不合理的),故对于劳动所得应当设计费用减除标准以涵盖上述支出。

    个人所得税层面的经营所得是指个人自己经营或者通过非法人组织进行经营取得的经营所得(至少有明确的投入产出界限),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课税范围,适用于所得归属于个人的一切人或非法人组织取得的所得,包括不限于: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所得,个人作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所得、租金等等。

    经营所得有明确的收入和成本,应当据实计税,不应当再适用费用减除标准。部分帐制不健全的,可以考虑核定征收,通过核定成本(或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进行调控和平衡,而不应在税制设计中考虑费用减除标准。鉴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也有可能是部分无法正常参与社会劳动和社会分工的个体所取得的所得(如个人开的便利店),而该类个体取得的经营所得是其谋生手段,因此可以对经营所得设置起征标准,对于标准以下的低收入群体予以免税,而在标准之上的群体,予以课税,对于所得畸高的予以加成征收。

    另外,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已不符合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应当取缔。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经公司法规范而分离,对于所有权收益和经营权收益也可以参照物权法确认所得归属。再在经营权收益之上划分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实质上是当前财税法律体系的悖逆。部分行业的经营事项属于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未划入行政许可范围的,也在营业执照登记层面确认了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而这类资格都是行政行为的结果,这类资格一般都会明确:禁止出借、出租、转让。因此,再在经营权之上划分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资格寻租(权力寻租)。故而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也因缺乏上位法支持,而构成为违法所得。应当予以取缔。

    2)消极所得,是指社会个体通过财产增值等方式以非积极参与的方式所取得的所得。包括(不限于)财产,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利息、租金属于经营所得)。消极所得没有明确的成本概念,且财产、资本的增值本身不属于社会成员的积极劳动所得,这种所得在社会主义语境下不应当被鼓励。

    在设计消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规则时也应当考虑其宏观调控的功能,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势,通过对消极所得采取加成或降低征收比例进行调控,以调节、引导居民投资,如其正常发挥调控职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甚至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充当货币政策的进行宏观调控的补充手段。尤其,近年来,配合脱虚向实的大政环境,对于消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设计也应当充分考虑引导方向。

    当前对于消极所得的调控手段仅见于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鼓励和优惠,而且二十年间无论证券市场如何变、也无论货币市场如何变,个人所得税对于此类所得一直鼓励、优惠,宏观调控的按钮从来没有被触碰过——这也是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僵化失灵的一大表现。

    区分三类所得的意义在于,针对不同的社会人群、针对不同的收入类型,设置不同的调控手段。使个人所得税的调控职能能够快速准确的对市场环境、对大政方针进行反馈,使其在宏观调控领域真正发挥作用。

    三、不同所得类型的课税原则设想

    根据前文分析,个人取得的所得做以下总结,

    不同所得类型的课税原则设想

    劳动所得,是解决社会大众生存需求的范围,在征管体系中应当予以鼓励和优惠,但当前个人所得税运行体系中,这类所得被使用最严厉的征管手段,尤其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几乎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支柱。这也是当前个人所得税税法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向最为悖逆的地方。尤其部分地方对于取得此类所得的一般民众严厉征税,而对于部分高管则进行税后返还,严重扰乱了个税征管体系,使个人所得税成为了贫富差距反向调节的工具。

    经营所得的构成主要是部分无法正常参与社会劳动和社会分工的个体的谋生所得和部分精英群体改善生活品质、追求个人财富的所追求的所得。这类所得波动大,比较容易造成拉大贫富差距。对于这类所得,应当设置一定的免征标准,超过标准之上的予以课税,保证收入差异的同时平抑贫富差距。而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的运行体系中,对于这类所得的课税设计标准过低,还在维持二十年前划下的线;在征管技术方面,无法使个人所得税法正常发挥调剂职能。

    消极所得主要来源于财产所得和偶然所得。均非参与社会劳动取得的所得,在社会主义语境下,这类所得应当被作为调剂贫富差距的重要对象,尤其当前引导激活民间投资的大环境下,对于消极所得的课税设计也应当发挥其引导投资方向的职能。而现行的征管秩序中对于这类所得的征管简单粗暴,课税设计、征管技术严重落后,无法正常发挥其调控职能。

    对于三类所得的税制设计,应当考虑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对于三类所得的税制设计,应当考虑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刘永生税亦有道

    作者
    • 刘永生 非著名税务人。
      公众号:税亦有道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