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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刘金涛 /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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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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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学习环保税,不能仅就环保税法的规定本身进行学习。我们需要了解些其他相关规定。国家有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643号国务院令),答案就在这里面。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在《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即:“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那么何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今日有闲,来说说这个问题。

    学习环保税,不能仅就环保税法的规定本身进行学习。我们需要了解些其他相关规定。这不,国家有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以下简称643号国务院令),答案就在这里面。

    一、何为”综合利用“?

    643号国务院令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即:综合利用方法包括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

    1、那么,什么是粪肥还田?

    其实,就是将畜禽的”粪便“收集起来后,”撒“(施)到田里,用来”肥“庄稼!

    2、那么,什么是制取沼气?

    其实,就是将将畜禽的”粪便“收集起来后,装在一个特制的窖子里,用以制取可以燃烧的”甲烷“等沼气。

    3、那么,什么是制造有机肥?

    就是交由有机肥生产企业,经生物物质、动植物废弃物、植物残体加工,消除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留下富含大量有益物质,用以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其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的过程。

    二、何为”无害化处理“?

    根据643号国务院令规定,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概括下就是将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处理,达到无害于环境的效果。

    三、自建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

    可以自建,也可以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所以,环保税征收过程中,纳税人若无自建设施,需要证明委托其他处理或综合利用。当然,根据643号国务院令规定,若即无自建设施又无委托其他处理,是不能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即不能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有何后果?

    1、不综合利用,没法律责任。利用对纳税人有好处,不用的话,政府也不强求!

    2、不无害化处理?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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