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公告|Z公司关于坏账核销的公告
案例编号:20170915
Z公司关于坏账核销的公告
C公司长期拖欠Z公司货款总计1,054.38万元,Z公司已在2013年向其提起诉讼。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C公司一直未按调解协议如期支付全部款项。截止目前,Z公司对C公司应收账款金额为673.41万元,该应收账款账龄已达到五年以上,根据法院执行裁定,该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还款,现将C公司应收账款673.41万元予以核销。上述应收账款C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分析:
内部控制: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要求,企业应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并严格考核,实施奖惩制度。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会计:
1.本次核销坏账,Z公司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3.41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673.41万元
2.以前年度对该笔坏账的所得税处理(假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68.3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168.35万元
本年度对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168.3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68.35万元
税务: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包括企业计提的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根据上述规定,Z公司对C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年度,该项坏账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该公告明确,对应收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Z公司本年度核销的坏账673.41万元,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该项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3.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上述规定,Z公司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包括:司法机关的裁定;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销该笔应收账款的文件及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审计:
通常,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单位存在高估资产、高估收入的舞弊动机,对应收账款主要关注虚增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对于应收账款舞弊,被审单位通常在以前年度虚增收入,虚增应收账款,对该笔无法回款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后进行核销。也存在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管理人员通过违规核销应收账款侵占资产的舞弊行为。
在对Z公司实施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就该笔应收账款的核销,应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1)检查转销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关注与坏账核销的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合理且得到有效执行,核销批单是否真实、完整;2)检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3)检查该项债权形成的业务合同和原始凭证,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关注是否已办妥税务部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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