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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未收款开具发票要进行会计处理吗

何广涛 / 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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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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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由于发票开具时没有对应的资金流,其账务处理相对抽象,很多建筑业企业选择不做账,这样就必然导致税务处理与账务处理脱节,即纳税申报表有应纳税额或者销项税额,而财务账套却没有相应的数据,显然是不利于加强管理的。

    未收款提前向业主或总包方开具发票,将会触发建筑业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无论开具的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无论适用的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是如此。

    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应在次月申报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涉及到异地施工的,还需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除了上述税务处理外,还涉及到会计处理的问题。由于发票开具时没有对应的资金流,其账务处理相对抽象,很多建筑业企业选择不做账,这样就必然导致税务处理与账务处理脱节,即纳税申报表有应纳税额或者销项税额,而财务账套却没有相应的数据,显然是不利于加强管理的。

    我们还是从案例说起。

    例  某建筑业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16年10月28日应业主要求向其开具了金额为100万,税额为3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截至目前尚未收到相应款项。该企业已于11月申报期,将应纳税额3万元申报纳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开具发票但未收取款项,资金业务未发生,无需处理,但对涉及的3万元税款必须进行反映,由于3万元属于已经发生的现实的纳税义务,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贷方反映,但借方应计入哪个科目呢?

    有人认为应计入「应收账款」科目,本人持反对态度,理由为,一是应收账款作为与业主往来的科目,要与其应付账款相对应,直接将此税额计入债权,业主未签认,对账对不上;二是业主之所以让建筑业企业开具发票,通常是已对建筑业企业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计量,也就是建筑业企业前期已经在「应收账款」中对此笔税额进行了确认,再确认显然是重复了。

    本人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应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本次所开具的103万发票对应的工程量如前期已计量,且会计处理上已对「工程结算」进行了价税分离,即税额已于开票之前计入了「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则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本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上例中,假定该建筑业企业前期已完成工程量为206万元,计量时所做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06

      贷:工程结算                2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

    本次开具103万发票,应做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3

    情况二:本次所开具的103万发票对应的工程量如前期未计量或已计量但会计处理上未对「工程结算」进行价税分离的,则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本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或赤字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将其于本期实现价税分离。

    上例中,假定该建筑业企业已完工程量未经计量,或已完成工程量为206万元,计量时所做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06

      贷:工程结算               206

    本次开具103万发票,应做分录为:

    贷:工程结算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3

    嗣后,已开发票对应的工程款到账时,直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即可,涉税事项已经处理,收款时不再涉及。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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