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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必须要做到财务与法务的有效融合!

郝守勇 / 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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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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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很多经济犯罪,比如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贷款诈骗罪、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资金罪,等等,都与财务会计相关!因此,财务人员不仅仅要擅长财务、精通税务,更要熟悉法务!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

    新增15年的凭证,总计30年的凭证,基本贯穿了财务人的整个职业生涯,是财务人每一步的脚印。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经济犯罪,比如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贷款诈骗罪、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资金罪,等等,都与财务会计相关!

    因此,财务人员不仅仅要擅长财务、精通税务,更要熟悉法务!

    案例1:好多私企的负责人公款私款不分,导致财产混同,最终经济纠纷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很多老板存在以下错误的认识:

    1)公司都是老板的,老板拿公司的钱或者花公司的钱属正常;

    2)钱在几个公司之间拆借一是有这个需要,二是反正都是老板的公司,这种拆借对老板而言就是左口袋换到右口袋,没必要区分那么清楚;

    3)将老板的个人开销计入公司可以避税

    根据法律,公司的财产要优先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还有剩余的,才归老板(股东)所有,法律叫剩余财产分配权。

    以上错误的根源在于只看到了公司的利益归老板(股东)所有,而没有看到公司的利益还和公司的债权人有关。在法律上,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则股东或关联公司要对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甚至无限责任

    案例2:业务款大量走私账

    无容置疑,业务款走私账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还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在民商事方面亦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按正常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票的买卖双方及对公走账的收付款双方是一致的,不仅留下了证据,而且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有时就可以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但走私帐,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与收款付款双方不一致且没有发票,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就很难证明买卖合同和收付款是对应和匹配的,从而为维护合同权利带来风险。

    因此,业务往来应尽量该按规定走账,以避免可能的风险。

    总之,会计人员必须做到财务与法务的有效融合,真正做到有原则、有底线、有策略,平平安安做好财务人!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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