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合同管理将会成为后营改增时代企业节税的天堂!

郝守勇 / 2016-11-07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合同管理
  • 营改增综合
  • 节税筹划
  • 纳税筹划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合同—通往天堂和地狱的门票;营改增的重中之重——合同管理

    一、案例:

    同样是企业年终开会,开不同的会、签订不同的会务合同,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1)公司开年会带有福利费性质,不得抵扣增值税;

    (2)但是若是开工作总结会就是与经营有关的会务费,可以抵扣增值税; 

    二、要点

    1、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得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

    2、签订合同时要看看供应商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3、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

    4、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而且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

    5、尽量将付款条款明确为类似“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以避免在实际收取款项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纳税义务提前发生,影响企业现金流

    6、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7、应当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比如:

    (1)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应承担向甲方赔偿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2)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8、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杜绝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9、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甲方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甲方有利。必要时,甲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10、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

    三、总结:

    合同—通往天堂和地狱的门票;

    营改增的重中之重——合同管理

    合同——营改增税收筹划的重头戏;

    营改增后合同签订法律条款更加完善;

    签合同就是先小人、后君子!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