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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决策应有价值链思维

何广涛 / 20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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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值链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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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全面推开增值税后,每一个企业都是增值税纳税人,而且都是增值税链条的一个节点,因此企业在经济决策时,要有价值链的思维。

    全面推开增值税后,每一个企业都是增值税纳税人,而且都是增值税链条的一个节点,因此企业在经济决策时,要有价值链的思维。正如我国知名工程造价专家孔方君所言,购买方对于销售方计税方法的理解,比销售方本身对计税方法的理解更重要。

    所谓的价值链思维是指企业在作为购买方做采购决策时,要考虑投标者的计税方法和报价规则;在作为供应商做销售决策时,要考虑招标者的抵扣需求和计税方法。

    一言以蔽之,甲方替乙方着想,乙方也替甲方着想,甲乙双方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这个规则不仅适用于某些生活场景,同样适用于经济领

    在只有双方参与的交易中,所谓的「双赢」是不存在的,你报价高,我自然利润下降,你报价低,我自然利润上升。

    引入「税收政策」这个「第三者」后,情况将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形,在增值税税制科学完善,抵扣链条全部打通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双赢」仍然不存在。

    第二种情形,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抵扣链条尚未全部打通,一般计税方法和非一般计税方法等政策交叉存在时,涉税交易将存在「套利」的机会。

    中国属于第二种情形。我们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只适用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又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既有针对终端消费的免税,又有大量的中间环节的免税。

    乱象丛生,才能「乱中取胜」。

    一般计税方法和非一般计税方法(含简易计税方法和免税)下,在不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于非一般计税方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投标方对应的成本水平是不同的,后者一定会高于前者。换言之,选用非一般计税方法的投标人利润率要低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利润率。

    反过来想,在行业平均利润率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投标方,其不含税报价必然高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报价。

    因此,对甲方而言,如果你有抵扣需求,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不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选择哪一个,表面上看对你的利润没有影响。

    但从价值链的角度看,在非一般计税方法报价对应的利润率为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假定下,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要求乙方改选一般计税方法,甲乙双方将可获得「套利」。

    案例可参见《免税和简易计税:谁沾了谁的便宜?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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