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账簿如何缴纳印花税,其他综合收益要交吗?
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古老的文件规定,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当年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立帐簿人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后来发现,这玩意太古老了,古老的跟不上时代,也跟不上核算的发展。于是1994年,税务总局的领导们决定打个补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纳税人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早些年,资本公积里面确实反映的是资金情况,都是来自投资人的钱,但是计划赶不上变化啊,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出现了一个神奇的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玩意的公允价值变动需要计入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这就坑大发了,这个其他综合收益是反映资金的状况吗,并不是,这个反映的是某个资产的浮动盈亏,是个每月都要变化的数字,依据这个数字怎么计算印花税呢?不管是道理上,还是操作上都不太合适。
虽然人是活的,但是法条是死的呀!财务是活的,可是税务是死的呀!于是乎,不少税务局依然严格按照法条执行,直接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科目金额计缴印花税。企业心里苦,但是没地方说啊。
时间一转眼来到2014年,这一年财政部发了好几个准则,其中一个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在这个文件中,将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一级科目在权益部分列示,不再作为资本公积的子科目列示,这似乎给了企业一道曙光,其他综合收益终于不用再交印花税了。敲锣打鼓,欢天喜地。但是有些单位的财务比较懒,没有及时的更新财务系统的会计科目,也没有在报表中将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一级科目列示,就这么无奈的被税务稽查又罚了一波,把其他综合收益交了印花税。
最后,大江苏的地税还是友善的,2015年,苏地税财行便函〔2015〕30号规定:
若纳税人未根据新准则进行账务调整,实际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会高于应计入金额,从而影响资金账簿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纳税人应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增加部分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执行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2015年1月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确定增加部分作为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已在2015年1季度按照原会计准则确定的“资本公积”多申报缴纳2014年度资金账簿印花税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或在以后申报期予以抵税。
从此以后,江苏人民过上了安定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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