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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老项目一定就选简易计税方法吗?

何广涛 / 201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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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 简易计税
  • 税案解析
  • 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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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未必最优。

    某建筑业企业有一工程项目营业税下造价为100元,预计成本90元(分包成本30元,其他成本60元)。

    营业税下项目的总体损益为:100-90-(100-30)×3%=7.9元。

    2016年5月1日,该项目已确认会计收入50元,实际收款40元,已付分包款并取得分发票12元,申报缴纳营业税(40-12)×3%=0.84元。

    已发生成本40元,尚需发生成本50元,假定尚需发生的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为50%,综合抵扣率10%。

    营改增时点项目的阶段性损益为:营业税下会计收入50-营业税下会计成本40-营业税税金0.84=9.16元。

    如选择简易计税则项目的总体损益为:9.16+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收入(50÷1.03)-简易计税会计成本50=9.16+48.54-50=7.70元。

    如选择一般计税则项目的总体损益为:9.16+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收入(50÷1.11)-一般计税会计成本(50×50%+50×50%÷1.10)=9.16+45.05-47.73=6.48元。

    两种计税方法下利润差额为:7.70-6.48=1.22元,单从施工企业看,应选择简易计税,但增值税是产业链的概念,需要把视线转向甲方:

    对甲方而言,工程造价100元不变,改增以后乙方选择简易计税进项税额(100-40)÷1.03×3%=1.75元,选择一般计税进项税额(100-40)÷1.11×11%=5.95元,二者差额4.20元(5.95-1.75)。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其成本降低从而利润增加了4.20元,比施工企业计税方法利润差额多2.98元(4.2.-1.22)。

    假定甲方足够聪明,同意增加工程造价1.22×1.11=1.35元,则施工企业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利润增加至7.70元,与简易计税方法下持平。而甲方的投资成本增加1.22元,抵扣额增加0.13元,利润增加额减少1.09元(1.22-0.13),尚余3.11元(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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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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