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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资产类进项的税会处理(四)

何广涛 /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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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
  • 资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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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取得时不可抵扣,后续用于可抵扣用途资产的税会处理

    (四)取得时不得抵扣后续改变用途可抵扣的资产

    政策规定:

    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策略:取得三类资产时不允许抵扣,在后续发生用途转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企业应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抵扣。需要注意而的是,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例4  某施工企业2016年11月所属项目部全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本月公司购置盾构机一台,取得专票1张,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该企业对此盾构机以固定资产核算,自2016年12月开始按照直线法分十年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该企业已将盾构机对应的专票认证,并将34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

    2017年10月,该企业中标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盾构机兼用于本工程项目。

    该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次月(2017年11月)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盾构机净值为:2340-2340÷10×1=2106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06÷(1+17%)×17%=306万元

    在2017年11月申报期,将306万元申报抵扣,填报申报表如下:

     

    2

    1

    该部分转入的进项税额306万元,应于2017年11月自盾构机原值中扣减,并将扣减后的金额作为此后计提折旧的基数。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万元 

      借:固定资产                                 -306万元

    2017年11月及此后各月,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为(2106-306)÷9÷12=16.67万元。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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