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资产类进项的税会处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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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四种情形不得抵扣,如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二)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和四种不得抵扣情形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专用于四种情形不得抵扣,如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例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11月既有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又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本月购入一辆机动车用于公务,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则该公务车对应的8.5万元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按照销售额进行划分。假定该企业当月将该专票认证,12月申报期填报申报表如下: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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