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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资产类进项的税会处理(二)

何广涛 / 20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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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
  • 资产类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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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四种情形不得抵扣,如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二)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和四种不得抵扣情形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专用于四种情形不得抵扣,如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例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11月既有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又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本月购入一辆机动车用于公务,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则该公务车对应的8.5万元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按照销售额进行划分。假定该企业当月将该专票认证,12月申报期填报申报表如下:

    附二

    4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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