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费用类进项的税会处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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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费用该如何处理呢?小伙伴们进来看看吧!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27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36号文附件1第30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第2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提示:非正常损失主要针对有形动产及其相关的劳务和服务,因此此类费用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原材料(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费);二是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原材料(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费)。
策略:
1、非正常损失发生在认证抵扣前的,应不予抵扣或申报抵扣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实务操作参见本公号前文例解。
2、非正常损失发生在认证抵扣后的,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将该进项税额转出。
例6 某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项目部2017年5月购入打印纸张一批,取得专用发票1张,金额1万元,税额1700元;购入原木(含运费)一批,取得专用发票1张,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专用发票已在当月认证并抵扣,2017年8月上述货物因火灾全部毁损,则该企业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1.47万元从2017年8月所属税款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月所属税款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

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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