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三流一致”已经走得太远,忘了为什么出发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三流一致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不再是实质重于形式,而是形式决定一切
如果一个人还没有形成任何成见,就算他再笨,他也能够理解最困难的问题。但是,如果一个人坚信,那些摆在他面前的问题他早已了然于胸,没有任何的疑虑。那么,就算他再聪明,他也无法理解最简单的事情。
“三流一致”大抵就是如此。
一个从来没有的概念,却已深入到骨髓里了。
94年税制改革的时候,我们对增值税的认识可谓是“一穷二白”。所谓实践出真知,召集各地税务机关一起开个会,总结一下先进管理经验,于是就有了著名的国税发[1995]192号。
虽然该文大部分内容已经被废止,但关于“三流一致”的这一条却顽强的存在着、生长着、壮大着。
原文是这样说的: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994年刚实施税制改革时,全国查处虚开、代开发票案件1500多件,涉案金额16亿元。当年还没有虚开发票这个概念,法律将其定为“投机倒把罪”。
三流一致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减轻税务监管压力,避免虚开、代开发票乱象。
谁曾想,在2007年之后“查案必查票”的税务指导思想下,“三流一致”变得越发强大了。
不再是实质重于形式,而是形式决定一切。
倚天一出,谁与争锋。
全面营改增了,金税也三期了。
三流一致是否也该下岗了。
然并卵,从安全着想。
眼下还是从了为好。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三流一致!三流一致!三流一致!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