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解读】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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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无需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属于税收争议高发区。
一个麻烦接着一个麻烦。
36号文对不动产视同销售是这样说的:
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问题来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房(含家电、家具等)是否应视同销售?
家电家具的税率是17%,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是11%。
送家电是不是无偿赠送呢?
无偿就是说,没有代价、没有报酬。
无偿体现了一种公德心、公益心。
站在法律角度而言,就是说一方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代价的行为,即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
显然,对于购房者而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既然不是无偿赠送,视同销售显然不合理。
那么是否需要就家电等货物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呢?
小易非常希望看到总局的意见。
不过还好,河北国税率先给了意见。
河北国税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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