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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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概况
湖北如意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预计2016年5月取得道路、桥、闸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2.80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13万元,该费用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综上所述,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财税〔2016〕47号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此, 湖北如意公司支付的高速公路费和过桥费可抵扣进项税0.46(=13÷(1+3%)×3%+2.8÷(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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