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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搞税务的朋友的咨询来说说学习法律(含税法)的不同层次

赵清海 / 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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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学法律的4个层次

    前些天接到某税务工作者的咨询(对其网名和内容保密),我听了她抱怨司法如何不公的时候,认真的看了看判决,了解了一下过程和胜败原因。发现法官并没有做错什么,然后我听了听她对法律的理解,我当时立即无语了。

    她依据这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得出法院判决时候必须以缴纳诉讼费时候确认的标的金额来作为判决时候认定标的物价值的金额。我当即崩溃了,告诉她如果还是如此,必然还会败诉。

    我发现她对法律条文背诵得比我还熟悉。说真的,那些条文我基本上一条都记不住,但是遇到具体情况时,我知道它会如何规定。

    法律永远不是条文的集合,更不是条文字面意思的集合。而是一套有着严密的逻辑体系的代表着人类基本理性的思维的集合。

    学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能把所有的条文背诵得烂熟,而且能够条文之间的字面意思彼此推理,从而解决一些简单的法律问题,即知道了法律条文的文字——知道字面上如何规定。

    第二个层次:能把很多法律条文背诵得烂熟,而且在条文规定和现实问题出现严重冲突和矛盾时,通过探求立法的本意去变通——开始理解到法律并非字面意思的集合。

    第三个层次:能够忘记绝大多数法律条文,而且在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能够迅速的依据条文背后的原理推导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开始去理解法律背后的基本原理。

    第四个层次:从来不会在意具体条文如何规定,即使任何时候把他脑中的具体条文具体抹去,他也能迅速非常推导出那些规定,并且能准确的解释那些法律条文,即使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考察也不会矛盾,而是显得协调和优美。

    一、现在来说说第一个层次

    举例如下:

    1、 A君把增值税的所有规定背诵得烂熟,可是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某外国公司赠送给中国某一般纳税人价格1000万元的货物,缴纳了增值税170万元并且了海关的增值税缴款书。A君认为该增值税不能抵扣,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由于这个货物不是购进的,所以不能抵扣。

    这个是小学生水平。

    2、我和张三约定,我把李四位于xxz的房子于半年后卖给张三,而实际上我之后也没有这个房子的主人。

    这个层次的人会依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甚至无效的合同,因为合同法第51条就是这么规定的。

    3、A销售给B一批货物,货物实际上由W直接发送给B的,款项A公司实际上是从K公司的账户划取的。

    这个层次的人会认为依据1995第192号文应当不予抵扣。

    二、现在来说说第二个层次

    这个层次比上面进步了很多,比如:

    1、《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层次的人最起码不会把武警执行的行为以该条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这个层次可能开始意识到,盗窃罪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非法占有的要件;这个层次可能意识到,汇票支付虽然资金不是直接来源于购买方,但是也会去解释;这个层次的人可能知道三方协议。

    但是这个层次整体来说,还是比较欠缺的,他不知道:为什么故意杀人罪为什么需要非法的要件,为什么盗窃罪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什么汇票交易符合资金流一。他也不知道三方协议的原理是什么。

    这个水平相当于高二法律基础的水平。

    三、现在来说说第三个层次

    这个层次比起前面那个层次有了质的飞跃。

    他能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虽然缺乏连贯性,但是也能应对一般的问题。

    比如:

    1、他能知道合同法第51条违反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分离的原则而不应当适用。

    2、他能在法律规定从字面意思来看明显不合理的时候,以体系解释让它符合立法本意和法律的基本原理。

    3、他能知道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如:在指示交付的场合,他能知道如何判断三流一致;在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他能准确的判断如何解释可以让其余整个立法体系和增值税制度完全吻合。

    这个层次最显著的特点是:在法律缺乏规定的时候以及法律规定明显冲突的时候,它能依据法理独立思考。

    这个层次相当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到中院法官的水平。

    四、最后说说第四个层次

    这个层次类似于武侠中的无招胜有招的地步,足以以不变应万变。

    系统的掌握了法律理论体系,尤其是部门法理论体系。

    比如:

    1、你可能不知道合同法的具体条文是如何写的,但是你可以轻易的将这个部门法连续性的用推理推导出来。

    2、你可能不知道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但是新解释出台一次,你看过一次后,可以说:记住了。因为符合理性的东西是不需要记忆的。

    3、比如:你是搞增值税的,即使把你脑中的所有增值税相关的规定抹去,你一夜之间也可以从头到尾推导出来,推导不出来的或者推导出来发生矛盾,你能准确的预测这样的错误将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等等等等!

    鄙人才疏学浅,还请教大家:  

    1、进项税额的本质是什么?

    2、销项税额的本质是什么?

    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本质是什么?

    4、进项税额转出的理由是什么?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理由是什么?如何做到即使全部这些规定也能轻易的推导出来?

    5、出口退税的本质是什么?如果你忘记了那些出口退税的公式,可否依据简单的原理一分钟内迅速重新推导出来那些公式?

    6、增值税抵扣的原理是什么?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直接予以退税?

    7、为什么会有那么多虚开?

    8、如果把专用发票换成行为人可以用任何纸张开具发票,甚至是写情诗的纸张开具,而且自行开具,会如何?

    9、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本质是什么呢?

    10、什么是三流一致???如何准确的理解三流一致才能既保障国家税款,又不让企业冤枉?

    鄙人才疏学浅,予以抛砖引玉。另外,简单说说:

    读者看到这里了,说明你还是不浮躁的,你记住: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只是行为人预先代最终负担人垫付的税款,物流转则必须退还,这个本来应该直接交给上家税务局的,不过是由上家代收(这个代收就是销项)后转交。代收的应当全部上交,于是扣除自己预先垫付后的余额上交给国家,这个余额就是应纳税额。

    记住这个:

    然后用简单的数学公式,去推导一下增值税的那些规定,你也可以推导一个完整的制度。

    然后你如果有必要,我可以尝试用数据库为你检索其他国家的增值税制度,你也可以对照国内的增值税制度。

    然后推导一下,有差别的地方应当会出现什么问题???

    当你完成这个推导后,然后尝试看看能解决是实务中的什么问题。

    最后说一句:

    与其相信十榜重的铁球比一磅重的铁球先落地是亚里士多德说的,不如你自己拿两个铁球试试看看。

    有时并不是自己比别人低,只是自己已经习惯了跪着。带着你的理性思维,你会发现有些名头很响的,实际上可能不过是水货而已。

    你可以自己推导一下,然后不久之后,你可以比照一下不久后将出台的《增值税法》。

    赵清海

    作者
    • 赵清海 从事增值税研究十年,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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