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当知道的地方税收优惠之西藏
最近和金融行业的朋友小聚,大家聊起了税收问题,朋友们同感,从去前年开始,很多企业(特别是从事投资的企业),都有意向在西藏注册登记新公司或者将其总部设在西藏,主要原因都在于西藏地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那么到底西藏的所得税政策有多大的吸引力,能引起这么多企业蠢蠢欲动?今天小编与您一起来看一看。(下文所称“税负”含义为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
2014年5月1日,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第四条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另行研究。
上述“通知”中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优惠部分的确是比较诱人的,当然对于不同组织架构的企业,对其的税负影响是不一致的,因此需要分情况而论。
1、西藏注册并经营的各类企业(除限制性行业、总分机构)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测算其企业所得税税负:
TB=15%*(1-0.4)=9%
注: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减免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60:40。
2、总机构在西藏注册并经营
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我们假设该总分机构只有一个分支机构(适用当地25%税率),假设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那么按上述规定:
总机构:100*0.15*(1-0.4)=9
分支机构:100*0.25=25
应纳税总额:9+25=34
TB=34/200*100%=17%
注:在此计算应纳税总额时采用简易方式,实务中,如果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时,在预缴阶段和汇总缴纳阶段应针对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进行两次分摊,但结果不影响企业总体税负。
3、税负比较一览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部分在西藏注册登记的企业的确能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地方税收政策带来的“福利”,特别是部分不在外区(西藏地区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当然,我们也要注意:一方面地方性政策的不稳定性(如“通知”中提到享受地方优惠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另一方面,国家在近年来也有意逐步清理诸多地方性优惠政策(当然,在地方税收优惠清理过程中,我们也看到地方与中央所处的博弈状态,有兴趣可参见“国发〔2014〕62号”、“国发〔2015〕25号”),此外,我们现处于税制改革之年,企业在选择公司架构和总体税收安排时也应该更为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