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领读]12号准则第5条到第9条,债权人会计处理
第二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债权转为其他资产,得满足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这是基本准则的要求,同时也是债权人会计处理时点的具体规定。提前或延后,都可能会导致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到不恰当的会计期间】
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上述非金融资产入账成本,均以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处置债权,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属于债权处置损益】
第七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权益法长投初始计量成本和第6条一样】
【第6条说的是债务人以其持有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抵债】
【第7条说的是债转股,债权人持有债务人股权】
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修改后形成债权叫新债权,本条说的是通过修改偿还条款,形成“新债换旧债”,新债权的确认与计量按照22号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①受让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价值总额以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②受让金融资产价值按照22号准则要求,以金融资产自身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③受让各项非金融资产价值以圆圈1确定价值总额减去圆圈2的金融资产价值的差额,按照各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分配】
【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以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而受让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受制于22号准则的约束,固有上述处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