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领读]4号准则第21条-25条,固定资产处置及披露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理论依据: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可结合42号准则,符合持有待售条件,要终止确认(不符合固定资产概念),确认为持有待售资产,06年固定资产准则颁发时没有颁发42号准则,目前涉及持有待售的,要结合42号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注会教材中,出售、转让计入资产处置损益,报废及盘亏损失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资本化后续支出被替换部分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第六章 披露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重要信息强化披露可以提供增量价值】
(4号准则完,下一篇,5号准则:生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