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低价转让股权给核心员工属于股份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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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江三。2021年7月,该公司聘请詹四任总经理,企业和詹四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实际控制人江三与詹四约定,以三年为期,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40%,并且三年期间股东权益几何平均回报率达到30%的,江三按照5元每股转让给詹四100万股股份,预期股价将超过行权价5元每股。
【问】上述案例中,实际控制人与核心员工签订低价转让股份的远期合同,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吗?
【答】该公司需要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理由】实际控制人与新聘任总经理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实质上赋予了新任总经理一项认购期权,并且行权价预期低于市场价。在经济本质上,詹四是以创造性劳动价值为企业带来突出业绩贡献为前提而取得的股票受让权。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属于股份支付。
从形式上看,企业没有参与江三和詹四的协议签订,因此有人认为,按照会计主体假设,企业没有任何账务处理。但是从经济实质上,江三给与詹四的认购权恰好是以企业业绩为背景的,并非无偿授予以企业股票为标的的看涨期权,是和詹四的价值创造挂钩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属于股份支付。
在会计处理上,由于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按照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进行处理,以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
在实务中,实际控制人还可能通过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只要客观上是以取得员工服务为目的,授予价值和企业权益工具挂钩,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属于会计准则股份支付行为。
【权威案例】参照财政部发布指导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以首次公开募股成功为可行权条件”(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