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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与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的所得该怎样减征

丁潇 /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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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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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新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表彰样式及填表说明进行了修改。其中的一处修改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改后的第29行填表说明如下:

    29.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即上述A,财税微波注)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这个公式,有同行形容难度堪比“奥数”。

     

    为行文方便,本文暂只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与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

     

    这个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实现?

    从现行申报表来看,是通过“所得减半计入应税所得额”来实现的。

    现行申报表是通过对企业会计利润总额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20行填表说明: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相关栏目填表说明: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填报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说的很清楚,“填报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再通过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将该项目所得减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可是,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却是说,这些项目又是“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

    到底是什么?

    如果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那么请问,税法第二十七条所说的免征呢?将法定税率减为0征收?

    如果是法定税率减半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减半计入的话,请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4号解读中所举的三个例子,还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从申报表的设计来说,也是将优惠项目所得100%或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并允许企业根据计算的结果确认是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个条件。

    从税法实施条例的表述来看,是“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难道就不可以理解为“计算出优惠项目所得后,(将其)减半征收所得税”吗?所得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20行、A107020表的设计,难道不是这个意思吗?

    应允许企业按国发〔2007〕39号第二条、财税〔2009〕69号第三条的规定,叠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从鼓励企业从事相关项目来说,也应以不再调整为宜。

    作者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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