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时税率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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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年2月甲公司购入一台设备,并做了进项税额抵扣。2021年2月该设备改变用途,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业务,按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需要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现在的问题是,该台设备购入时适用税率为17%,2021年适用税率已调整为13%,那么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的适用税率为哪一个?
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业务的,实际上转出的进项税额适用税率为原购进专用发票上的税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