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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公告的3个期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李欣 /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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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源综合利用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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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21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调整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几天来,凡人在学习40号公告时,始终纠结着三个问题。

    问题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等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实务中,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般也从事与其资源综合利用加工产品和提供劳务有关的“再生资源”的回收。但更多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仅仅只是单纯的回收、加工处理后,再销售给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两者是不能等同的,40号公告中对两者也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规范。

    对于一般的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仅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即可,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行协同监管。配套回收资源种类,相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对于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不仅需要具备相应资质,还必须在发票取得、台账建立和资质管控符合收购需取‘票’、核算应立‘账’、回收要适‘单’”的规定。实行无票(发票或凭证)回收部分的再生资源对应的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纳税人需要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记载供货方信息、再生资源收回情况及发票凭证的取得情况,留存备查。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必须在提交的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情况。企业销售产品和劳务要符合《目录》《名录》要求,按照经营范围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凡人认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规范性要求,可以反作用到一般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发票、凭证、台账等信息收集和比对,在最小限度增加纳税人负担的情形下实现最大程度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管控。

    问题二:聘用员工不征增值税需要开具发票吗?

    40号公告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并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票管控中规定,销售方适用免税政策,也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里会有三个问题,一是员工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是不是销售行为?二个员工提供再生资源回收要不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是如果需要开具,不征税发票的开具代码又是什么?

    40号公告对员工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实际是界定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凡人认为,上述规定中:员工是指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不仅包括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即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支付员工工资,提供收购资金,由员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情形。也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从员工处回收再生资源,员工赚取回收差价的行为。

    既然员工提供再生资源回收行为是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就不需要开具发票。而是员工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回收再生资源时,需要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名义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对方是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问题三:处理垃圾、污泥、污水可选免征增值税?

    40号公告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垃圾、污泥、污水的特定业务,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退税”或是“免税”,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垃圾、污泥、污水,并没有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即便是《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也在2015年《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同时废止。202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的增值税税率适用,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对于40号公告中所称的垃圾、污泥、污水处理免征增值税,需要进一步明确。

    李欣凡人说税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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