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星空点评:
对于私募基金能否享受财税【2008】1号文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既然你财税文件写的就是证券投资基金,那私募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当然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税务机关的态度是不一致的。我们看到最近湖北税务局12366的答复,也搜到2019年12月深圳税务局12366的答复,基本的意见是否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享受财税【2008】1号文的优惠,主要理由是“从立法背景考虑,财税〔2008〕1号文件下发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开募集基金,因此,原则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暂不能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能享受财税【2008】1号文税收优惠的证券投资基金明确仅包括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直到CDR才有明确。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才明确: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你对比三部门关于沪港通、深港通的文件,都还是写的证券投资基金,而没有像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明确写“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当然,我们更建议,如果在立法意图上就是不允许私募基金享受财税〔2008〕1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后期在财税文件中能明确财税〔2008〕1号文中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这样就能彻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