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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处罚前置的例外

魏春田 /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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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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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无论范冰冰偷税,还是郑爽偷税,涉及的税款金额动辄上亿,然而我们却奇怪的发现,这俩人没有一个因为偷税而进监狱的。当然了,这绝不是司法机关枉法,而恰恰是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的结果。

     

    在刑法201条逃税罪的规定中,设定了一个处罚前置的程序。即纳税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将税款、罚款滞纳金,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内补缴交入库,同时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和郑爽均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5年内又没有因为逃税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故没有在追究刑事责任,免去了牢狱之灾。

     

    但从201条的规定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逃税罪都适用处罚前置的原则。逃税的主体如果是纳税人,则适用处罚前置,但如果是扣缴义务人,则不适用处罚前置。

     

    换句话说,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司法机关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用考虑处罚前置。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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